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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2014-07-02 18:00:23 tttmi 39

          關于印發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交質監發[2009] 3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

              現將《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試驗檢測管理和誠信體系建設,增強試

          驗檢測機構和人員誠信意識,促進試驗檢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200414號令)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12,以下簡稱12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持有公路

          水運試驗檢測工程師或試驗檢測員證書的試驗檢測從業人員和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等級證書并承擔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鑒定、驗收、評定(檢驗)、監測及第三方試驗檢測業務的試驗檢測機構的從業承諾履行狀況等誠信行為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信用評價應遵循公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和人員信用

          評價工作的統一管理。負責試驗檢測工程師和取得公路水運甲級及專項等級證書并承擔高速公路、獨立特大橋、長大隧道及大型水運工程質量鑒定、驗收、評定(檢驗)、監測及第三方試驗檢測業務試驗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和信用評價結果的發布。交通運輸部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部質監機構)負責信用評價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業務的試驗檢測人員和相關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的管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質監機構)負責信用評價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在本省注冊,屬交通運輸部發布范圍的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工程師信用評價結果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部質監機構。在本省注冊的試驗檢測員和取得公路水運乙級、丙級等級證書并承擔工程質量鑒定、驗收、評定(檢驗)、監測及第三方試驗檢測業務的試驗檢測機構,及根據本省實際確定的其它范圍的試驗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結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后發布。

          第五條 信用評價周期為1年,評價的時間段從11日至12

          31日。評價結果定期公示、公布,對被直接評為信用很差的試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章     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 

          第六條 試驗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實行綜合評分制。試驗檢測機

          構設立的工地試驗室及單獨簽訂合同承擔的工程質量鑒定、驗收、評定(檢驗)及監測等現場試驗檢測項目(以下簡稱現場檢測項目)的信用評價,作為其信用評價的組成部分。綜合評分的具體扣分標準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標準》(附件1)和《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信用評價標準》(附件2)。    

          第七條 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信用評價

          基準分為100分。按附件4的公式計算。 

          第八條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分為AAABCD五個等級,

          評分對應的信用等級分別為:

          AA級:信用評分>95分,信用好;

          級:85 <信用評分≤95 分,信用較好;

          B級:70<信用評分≤85 分,信用一般;

          C級:60 <信用評分≤70 分,信用較差;

              D級:信用評分≤60 分,信用很差。 

          被評為D級的試驗檢測機構直接列入黑名單,并按12號令予以處罰。

          第九條 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程序

          (一)試驗檢測機構應于次年120日前完成信用評價自評,b并將自評表(附件5)報其注冊地的省級質監機構。 

          (二)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應于當年1231日前,或工程建設項目(含現場檢測項目)結束時完成信用評價自評,并將自評表(附件6)報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根據項目管理過程中所掌握的情況提出評價意見,于次年115日前將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評價意見及扣分依據材料報負責該項目監督的質監機構,項目業主應對評價意見的客觀性負責;質監機構根據業主評價意見結合日常監督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于130日前報省級質監機構。

              (三)省級質監機構對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復核評價。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母體試驗檢測機構為外省區注冊的,信用評價結果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于

          210日前轉送其注冊地省級質監機構。省級質監機構對在本省注冊的試驗檢測機構信用進行綜合評分。屬交通運輸部發布范圍的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于225日前報送部質監機構。屬本省發布范圍的試驗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結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四)屬交通運輸部發布范圍的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結果,由部質監機構在匯總各省信用評價結果的基礎上,結合掌握的相關信用信息進行復核評價,于4月底前在交通運輸部信用評價系統中統一公示、公布。 

          第十條 質監機構用于復核評價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

          1次且要覆蓋到評價標準的所有項。各級質監機構開展的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投訴舉報查實的違規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中的違規行為均作為對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信用的評價依據。信用檢查結果應有檢查人員的簽字確認,

          多次發現的問題可累計扣分。上一級質監機構應當對下一級質監機構所負責評價的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進行隨機抽查復核。 

          第三章     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實行隨機檢查累計扣分制,工地試驗室授權負責人實行定期檢查累計扣分制,評價標準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標準》(附件3)。信用評價扣分依據為項目業主掌握的不良信用信息,質監機構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投訴舉報查實的違規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中的違規行為等。 

          第十二條 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試驗檢測人員信用等級為信用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試驗檢測人員信用等級為信用很差。

          連續2年信用等級被評為信用較差的試驗檢測人員,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信用很差。

          被確定為信用很差或偽造證書上崗的試驗檢測人員列入黑名單,并按12號令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在評價周期內,試驗檢測人員在不同項目和不同工作階段發生的違規行為實行累計扣分。一個具體行為涉及兩項以上違規行為的,以扣分標準高者為準。

          第十四條各省級質監機構負責對在本省從業的試驗檢測人員進行信用評價。試驗檢測工程師的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于次年225日前報送部質監機構,跨省從業的試驗檢測員的信用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于210日前轉送其注冊地省級質監機構。在本省注冊的試驗檢測員的信用評價結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部質監機構對試驗檢測工程師在全國范圍內的扣分進行累加。信用評價結果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第四章 信用評價管理 

              第十五條 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前應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最終確定的信用評價結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內,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

              第十六條質監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試驗檢測機構和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工作,及時完成相關信用信息的整理、資料歸檔、數據錄入等工作。

          第十七條信用評價實行評價人員及評價機構負責人簽認負責制,做出信用評價的機構及人員對評價結果負責,并接受上級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發現評價結果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應予以糾正;發現在評價工作中徇私舞弊、打擊報復、謀取私利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評價標準條文說明

              本說明僅供各省在公路水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工作中參考,未盡事宜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掌握。本說明由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負責解釋。

                              附件1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標準

          1、    JJC201001 出借或借用試驗檢測等級證書承攬試驗檢測業務的是指利用(或允許利用)非本試驗檢測機構的試驗檢測等級證書進行試驗檢測業務承攬,或被證實在試驗檢測業務承攬活動中掛靠他人(或允許他人掛靠)試驗檢測機構參與不正當投標行為。被證實有上述行為的雙方試驗檢測機構將在信用評價時均被“直接確定為D級”

          2、    JJC201002以弄虛作假或其他違法形式騙取等級證書或承接業務的:是指試驗檢測機構通過虛列持證檢測人員,制作假證,為應付評審而借用強制性設備,借用其他檢測機構的試驗場地、虛報業績等弄虛作假甚至違法行為的方式騙取等級證書(或承接業務)的。

          3、    JJC201003出具虛假數據報告并造成質量標準降低的:工程質量降低達不到合格標準、形成事故隱患需要返工以及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經檢查發現檢測機構事前對其出具了虛假合格報告的;因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誤導工程質量控制措施,導致工程質量降低。

          4、    JJC201004  所設立的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有得分為0分的:不論檢測機構設立了多少個工地試驗室和承擔了多少個現場檢測項目,其中有一個得0分即說明監管不力。

          5、    JJC201005存在虛假數據報告及其他虛假資料:存在虛假數據和報告(例如:①報告中數據、結論與原始記錄嚴重不一致。②多組試驗時,數據明顯雷同的。③在記錄所反映出的時間段內,不可能完成相應工作量的,④為滿足檢測頻率要求而編造數據報告等等),但未認定達到JJC201003的可適用本條。

          a)  為避免在該項扣分一次性被扣至0分,特規定了對該項失信行為一次檢查扣分的上限為30分,一次扣分達到30分的,檢查部門要在3個月內對上次檢查后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報告及資料進行復查,如發現仍有類似行為,則在上次扣分的基礎上進行累加扣分。 以下帶★解釋相同。

          6、    JJC201006超等級能力范圍承攬業務的:機構應在等級證書限定的參數范圍內開展業務,超出批準的等級標準限定的參數范圍的且在《等級標準》列表中有的參數,扣分;超出《等級標準》列表中的參數范圍的,但機構經計量認證通過的參數范圍里有,同時試驗檢測報告未加蓋交通試驗檢測專用標識章的,不扣分;試驗檢測報告加蓋了交通試驗檢測專用標識章的,扣分。

          7、    JJC201007未對設立的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有效監管的:為方便定量掌握,可按工地試驗室或“現場檢測項目”被評分小于等于70分的,可視為未進行有效監管。

          8、    JJC201008 聘用信用很差或無證試驗檢測人員從事試驗檢測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試驗檢測人員被評為信用很差的:從事檢測工作是指在試驗檢測活動中需要簽字負責的檢測崗位,檢測輔助工不在此列。檢測人員在該機構工作期間被評為信用很差說明機構監管不力,應承擔相應責任。

          9、    JJC201009報告簽字人不具備資格:報告簽字人包括試驗人員、審核人、簽發人。無證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須由檢測工程師簽字而由檢測員簽字的、報告簽發人未經授權的等都視為不具備資格。

          10、  JJC201010:試驗檢測機構的重要變更(指機構行政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地址等的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違反12號令第二十四條:檢測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質監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之規定。

          11、  JJC201011評價期內,持證人員數量達不到相應等級要求:是指評審時達到要求,后來因種種原因變動造成,未達到《等級標準》要求的。

          12、  JJC201012評價期內,試驗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上崗資格達不到相應等級要求:同上。

          13、  JJC201013評價期內,強制性試驗檢測設備配備不滿足等級標準要求:同上。

          14、  JJC201014試驗檢測設備未按規定檢定校準的:分三種情況①正常使用中的設備未按時檢定或校準的扣分。②檢定/校準流于形式,儀器設備不能達到使用要求的仍在使用。③自校儀器無規程和記錄的。

          15、  JJC201015試驗檢測環境達不到技術標準規定要求的:指不滿足《等級標準》表3對試驗面積的要求,以及標準、規程規定的試驗檢測環境條件要求的,如:①對樣品制備過程有溫濕度要求的。②對檢測前樣品放置環境有溫濕度要求的。③對檢測過程環境溫濕度有要求的。④一些特殊的環境要求,如:安全防護措施、防腐、防有害氣體、防電磁干擾等要求。

          16、  JJC201016試驗檢測原始記錄信息及數據記錄不全,結論不準確,試驗檢測報告不完整(含漏簽、漏蓋章)這里共分類①檢試驗測原始記錄信息及數據記錄不全;②結論不準確包括結論依據不正確的;試驗檢測報告不完整(含漏簽、漏蓋章)按此三類分別扣分,多份報告出現同一類問題最多扣3分。

          17、  JJC201017無故不參加質監機構組織的比對試驗的: “參加比對試驗”是12號令對取得等級證書的檢測機構的明確要求,檢測機構申請取得了檢測等級證書,就是對“參加比對試驗”進行了承諾,無故不參加,就是一種不遵守承諾的不誠信行為。這里對無故不參加的行為進行扣分,而對比對試驗不合格等能力問題不在此扣分。

           

                          附件  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信用評價標準

          1. JJC202001出虛假數據報告并造成質量標準降低的:參見          JJC201003

          2. JJC202002  存在虛假數據和報告及其他虛假資料:參見JJC201005

          3. JJC202003聘用信用很差或無證試驗檢測人員從事試驗檢測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試驗檢測人員被評為信用很差的:參見JJC201008

          4. JJC202004  未經母體機構有效授權:▲本項只針對工地試驗室適用,工地試驗室必須有母體機構的規范授權書,其授權書上應蓋有機構公章、檢測資質標識章、其報告簽發人必須經母體機構正式授權,并明確授權范圍、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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